京体办字〔2017〕48号
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
为加强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的管理,推动本市围棋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及北京市赛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实施细则
北京市体育局
2017年4月10日
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围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段(级)位赛,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所指等级为业余5段(含5段)以下。
第三条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业余围棋段位、级位等级证书的认证、备案、登记和发放;负责本市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段(级)位赛的赛事规范和监督管理,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赛事权限
第四条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和授予市级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赛事,并对赛事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检查认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余5段(含5段)以下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统一认证、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段位赛事(含业余1级升1段)由市级棋牌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组织督办指定的赛事,可授予业余围棋段位赛事举办权。
第六条级位赛事(最高业余2级升1级)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的区级赛事,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比赛,可授予业余围棋级位赛事举办权。
第三章赛事计划
第七条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须按照赛事主办地区域管理权限逐级报送业余围棋等级赛事举办计划。
第八条区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提前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报送年度《北京市(区级)举办业余围棋等级赛事活动计划表》(见附表1,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填写,到北京棋院官方网站下载)。
第九条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赛事须经所属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区级年度业余围棋等级赛事活动计划,由赛事主办方于赛事举办时间前30个工作日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详见第十一条)。
第十条各区组织的业余围棋级位赛事,原则上每年不超过4场;不得跨区举办,分赛场不得超过2个。比赛规模按照公安机关大型活动要求设定,原则上赛事不得超过300人。
第十一条赛事主办方应当在距赛事举办时间前30个工作日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递交下列材料(由赛事主办方填写):
(一)北京市棋牌竞赛活动计划表(见附表2,到北京棋院官方网站下载);
(二)竞赛规程;
(三)裁判委员会名单(被取消执裁资格的裁判长和裁判员不得担任);
(四)赛事主办方负责人签署的安全责任书(到北京棋院官方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非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赛事无需报计划。
第十三条未经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准许,赛事名称冠以“北京”、“北京市”、“首都”或者其他同义字样的,擅自冒用、使用“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或者其他同义字样的,报送计划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办理申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在接到赛事主办方报送的计划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赛事主办方出具书面通知或在北京棋院官方网站公布信息,未列入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的赛事不予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已经列入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的赛事原则上不得更改,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比赛时间、地点、内容的,或因其他原因取消比赛的,赛事主办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变更说明。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赛事不予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四章竞赛规则和标准
第十六条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采用中国围棋协会审定的最新围棋竞赛规则。
第十七条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采用电脑积分编排制,参赛组别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最低轮次不低于7轮;参赛组别人数超过32人,最低轮次不低于9轮。采用定级、定段的比例为:
业余4段升5段,15%定5段;
业余3段升4段,20%定4段;
业余2段升3段,25%定3段;
业余1段升2段,30%定2段;
业余1级升1段,35%定1段;
业余2级升1级,40%定1级;
业余3级升2级,45%定2级;
业余4级升3级,50%定3级(原定5级);
业余5级升4级,60%定4级(原定10级);
业余6级升5级,70%定5级(原定15级);
业余7级升6级,80%定6级(原定20级);
无级升业余7级,90%定7级(原定25级)。
(如录取比例不是整数,则按4舍5入原则)
第五章裁判资格
第十八条在本市举办的段位赛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指派。
第十九条冠以“北京市”、“北京”、“首都”或其他类似含义字样名称的市级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辅助裁判员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条区级业余围棋级位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辅助裁判员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以上裁判员应具有北京市围棋裁判资格证并在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六章证书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公示后的赛事,可按程序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须在赛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报送工作,由主办方统一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裁判长和裁判员签字的赛事成绩册;
(二)晋升段(级)位人员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申领登记表(见附表3,到北京棋院官方网站下载);
(三)数据库表(电子版到北京棋院官方网站下载);
(四)由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上一级有效业余围棋等级证书原件;
(五)一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第七章赛事组织规范
第二十四条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最新裁判法。竞赛组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赛事规范按照业余7级至4级的级位赛以鼓励和普及为原则,业余3级至1级的级位赛以规范管理为原则,业余1段至5段的段位赛以严格管理,向国家输送后备人才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执行赛事监督管理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一)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的赛事监督工作小组,不定期对赛事举办情况、裁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必要时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二)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内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的业余围棋级位赛事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赛事主办方及有关合作方对于市级、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按照围棋项目竞赛规则,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
第二十七条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赛事主办方应制定赛事组织、安全等工作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并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在本市举办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如发生违规问题的,将依法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包括警告、取消赛事报送2至3年资格,警告、取消裁判长或裁判员2至3年执裁资格。
第二十九条发生下列情节的,将报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给与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提出警告:
(一)违背赛事规则、规程;
(二)擅自调整比赛时间、地点、人数等;
(三)未按已报送的赛事计划举办赛事的;
(四)赛事组织混乱的。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节的,将报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给与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提出通报批评:
(一)受到2次警告的;
(二)赛事组织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按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的规定定级、定段的;
(三)赛事组织、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节的,将报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建议,给与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取消赛事报送资格2至3年: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三)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四)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节的,将报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建议,给与裁判长或裁判员警告或通报批评:
未按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的规定定级、定段的;情节严重的,给与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节的,将报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建议,给与裁判长或裁判员取消2至3年执裁资格: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节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追究涉事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一)私自伪造、印制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北京棋院”字样印章、钢印的。
第三十五条监督管理信息由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通过北京棋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03年发布的《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管理办法》(京体办字〔2003〕123号)。